Job Offer和Employment Letter

和很多涉及雇主的移民项目一样,曼省省提名对于曼省省内工作经验(SWM)会要求看Job offer和Employment Letter。但是很多雇主都不知道这两个的区别在哪里,有哪些要求。

一个最根本的区别:Job Offer (JO) 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约定;而 employment letter (EL) 是向第三方给出的证明。

一    Job Offer (JO)

Offer是一种要约,给出一系列条件,然后带有一个隐含或者直接的问题,就是,你同意这个条件吗?

比如:Job Offer可以说,请你来做编程的工作,我同意给你一个小时36加元,一周40小时,从下个月1号开始上班。

实际这个Offer有一个潜在的问题,就是你是否同意?由于很多情况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已经商定,job offer只是履行一个记录,所以,是否同意的这个问题经常被省略了。

现在也有很多正规的公司在Job Offer底下写上:I accept the offer of employment under the terms noted above。然后由员工签字表明同意雇佣条款。

二    Employment Letter (EL)

EL是工作证明信,证明给第三方看。他的抬头通常是 To whom it may concern,也可能是Dear Sir or Madam。

证明信通常是员工工作一段时间以后,雇主证明说该员工已经在我单位工作多久了,给出职位信息,工资水平以及证明人和TA的联系方式。

三    ​曼省省提名资料要求

曼省的SWM即省内经验技术工人渠道的提名要求既提供JO,也提供​EL。对于JO和EL,共同的要求是​,要清楚的写明:​工作职位(岗位)与描述;工资水平​;工作开始日期​。

对于JO,有公司负责人(可能是owner,也可能是manager)的签字,联系方式​。日期应该是在开始工作之前。

EL也需要有公司的负责人例如owner,manager来签字,提供联系方式比如邮箱电话等以便曼省MPNP能够核实申请人的工作​经历。